跳到主要內容區

★【新訂】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執行產合作績效工作酬勞支給基準

110 年 3 月 3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專案工作人員執行產學合作著有績效者,依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本校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及編制內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應原則及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訂定本校執行產學合作績效工作酬勞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定績效工作酬勞依當年度年終考核成績達甲等以上始得支領,其支給條件及支給額度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得支領績效工作酬勞,每月平均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月薪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得支領績效工作酬勞,每月平均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月薪百分之十五為限。
三、績效工作酬勞支給方式依年終考核結果按年計算一次發給,具體分配方式由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填具印領清冊辦理。
四、績效工作酬勞經費來源以本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要點所定義產學合作之計畫結餘款為限。當年度所核發之績效工作酬勞總額以該年度計畫結餘款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前項計畫結餘款係指當年度核撥予計畫執行單位或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
之結餘款專帳,若結餘款用途委辦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本基準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基準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