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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施行前申請之專利案件補助一事,敬請查照。

  • 依本校113年6月5日11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本辦法第28條規定,原係因應併校而給予之緩衝期,惟考量現已併校6年,給予之緩衝期應非不足,故於本條第3項增訂申請期限。
  • 綜上,依修正後之本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申請之專利案件,如有依法獲學校補助且向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申請日起未逾十年者,自本條款發布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得於期限內自行備妥校內申請文件、核銷單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產學處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即視為同意不申請,且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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