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訂】檢送本校修正「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請查照。
一、旨揭法規業經本校112年6月7日(三)11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112年6月27日奉校長核定,於本公告日起施行。
二、修正條文如下:
(一)為完善辦法說明,調整文字敘述,刪除空格與調整體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依國科會審查委員建議,修正非職務發明審議程序及增修保密義務:第四條
(二)明確讓與相關費用負擔對象與讓與本校之創作人角色:第九條
(三)符合資助機關相關維護報部程序及修改維護年數與修正分攤比例:第十條
(四)避免無端興訟情事,修改興訟前調查與新增存證信函之費用分攤比例:第十一條
(五)綜查各指標學校研發成果收益分配,台大、清華及台科大校分配收益為50%,陽明交大、成大、北科大校分配收益比例為20~25%,高科大校分配比例為10%,為各指標性學校比例最低。為平衡本校研發成果支出成本,增加本校研發成果技轉收益,調整本校與創作人分配比例:第十六條
(六)新增適用原三校區規範之舊案研發成果收益分配方式規範:第二十八條
三、修正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