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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16法規公告】檢送本校修正「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請查照。

一、旨揭法規業經本校115年9月16日115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附件一)。
二、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1.第一條及第五條文字修正,以完善辦法說明。
2.第二條:增訂第一款商標權定義。
3.第七條:增訂第三款創作人未依規定完成校內專利權申請之補正程序及對應措施。
4.第十條:調整第二款文字及項次,增訂第三款第一、二目資助機關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未依規定維護以致消滅之規範以及第四款未依規定維護之專利權,產學處得自行評估並提送委員會後辦理之。
5.第十五條:增訂及調整第十至十四款創作人應履行之本校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義務及未於時限內完成簽約、結案程序規範。
6.本校研發成果之商標權逕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之(刪除第二十五條)。
7.原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條併入第十五條本校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原則(刪除原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及第三十二條)。

三、檢附「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及「研究發展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乙份(附件二及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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