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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產學合作收入免徵營業稅範圍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6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29589號函轉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2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說明如下:

(一)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 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詳財政部令附表)辦理。

1、經查上述規定及本令附表,本校與合作企業訂有「研究計畫」且研發成果全部或 部分歸屬企業之產學合作計

       畫,原則上免徵營業稅。

2、未與合作企業訂定研究計畫之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與創新育成,且研發成

       果全部或部分歸屬合作機構或企業,於109年7月1日 (含)以後簽約者則須繳納營業稅。

3、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授權)之授權金或讓與金,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 (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二)財政部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含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授權金或讓與金),已依該部

      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該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

      者,准予退還。

(三)原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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